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谜底及剖析卷二-威九国际真人

本文摘要:1.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团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1.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团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置惩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去刑事处分告竣息争,也可就民事赔偿告竣息争C.双方刑事息争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D.如双方告竣刑事息争,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试题谜底C试题剖析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2条划定:国家产业、团体产业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元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诉法》第279条划定:对于告竣息争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置惩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划定:息争协议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被告人认可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罪致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体谅;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息争,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刑诉法》第271条划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划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切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体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议。A项错误,不行选。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不是将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不行选。依最高院《解释》501条划定,息争协议书的内容包罗:“向被害人赔罪致歉”,“赔偿损失”,另有“被害人自愿息争,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却不包罗“免去刑事处分告竣息争”,而且,凭据《刑诉法》第279的划定,纵然告竣息争协议,也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由当事人大风公司与董某就是否免去刑事处分告竣息争,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依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划定,被告人可与被害人就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的数额、方式告竣协议并制作协议书的内容。故C项正确。D项错误,不行选。

《刑诉法》第279条的划定,在审判阶段告竣息争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是由撤回起诉。而且,本案涉嫌的失火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宁静的犯罪,不切合《刑诉法》第271条划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模。

故D项错误。2.甲在公开场合实施暴力行为,经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被县法院决议强制医疗。甲父对决议不平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议。

关于本案处置惩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议,但应接纳暂时的掩护性约束措施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气申请排除强制医疗D.申请排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试题谜底B试题剖析《刑诉法》第287条第二款划定: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划定: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收到决议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议。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划定:人民法院决议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议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划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排除强制医疗。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划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排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议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排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划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A项错误,不行选。凭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议”划定,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凭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由公安机关将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划定,B项正确。C项错误,不行选。

凭据《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划定,以及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划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排除强制医疗,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法院一定再次受理,而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后才气受排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故C项错误。D项错误,不行选。

凭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划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神经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下层人民法院统领。凭据《解释》第540条划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排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议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申请排除强制医疗应向原下层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故D项错误。3.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特工运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法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状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醒目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讯断书应为中文本试题谜底D试题剖析《刑诉解释》第393条划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划定的以外,由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须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下层人民法院集中统领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审理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刑诉解释》第401条划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第402条划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状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状师署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状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状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A项错误,不行选。凭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02条划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才可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辩护人,题干中并未给出被告人在押的提示,也就不见得“可以”,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不行选。

《刑诉解释》第393条划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划定的以外,由下层人民法院统领。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宁静的犯罪,依照《刑诉法》第20条的划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统领。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行选。《刑诉解释》第401条划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D项正确,当选。

《刑诉解释》第401条划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既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给约翰送达的讯断书也为中文本。故D项正确4.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体例治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打消经由国务院常务集会讨论通事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集会讨论决议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体例治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议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体例凭据事情需要单独确定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体例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试题谜底D试题剖析【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体例治理【剖析】A选项考察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打消。

它的设立、打消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体例治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考察国务院内设机构的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打消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体例治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题干混淆了提出方案和审核方案,决议与审批的区分,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考察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体例治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但独确定体例,所议定的事项,经由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卖力管理。

在特殊或者紧迫的情况下,经由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划定暂时性的行政治理措施。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察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体例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体例,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向导职数的治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体例确定原则,实行依据职能设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体例简直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举行。

因此,D选项正确。5.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处分决议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B.处分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升人为档次试题谜底B试题剖析A选项考察公务员处分的法式。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规模内宣布。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考察公务员处分的生效时间。

处分决议、排除处分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考察公务员处分的期间。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革职,二十四个月。

因此,C选项错误。查公务员处分的执法效果。公务员受任一种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提升职务和级别,唯有警告处分不影响人为档次,降级和革职均会导致降级的效果。

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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